(2017)陕10刑终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李钊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钊,袁斐,吴启农,朱军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刑终71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钊,男,1987年4月1日生于陕西省商南县,汉族,高中文化,住商南县,系陕西华阳溢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南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袁斐,男,1997年7月3日生于陕西省商南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商南县,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南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吴启农,男,1985年8月25日生于陕西省商南县,汉族,大专文化,住商南县,系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商界分公司商南管理所职工。2016年5月10日因参与赌博被商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朱军,男,1993年11月10日生于陕西省商南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商南县,农民。2014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商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被商南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商南县看守所。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审理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钊、袁斐、吴启农、朱军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陕1023刑初4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钊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钊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钊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钊撤回上诉。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3刑初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立新代理审判员 张 骞代理审判员 蔡 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谢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