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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商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鲁衍林与李贵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衍林,李贵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商初字第1246号原告:鲁衍林,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告:李贵军,男,195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原告鲁衍林与被告李贵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0月14日至2014年5月29日,我将136万元交给李贵军。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故要求被告偿还136万元借款及利息。本院认为,菏泽市中院在生效的(2017)鲁17刑终209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该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已经作出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鲁衍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许学同审判员  夏广太审判员  王玉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明亚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