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民终9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铜仁市万山区宝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铜仁天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铜仁市万山区宝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铜仁天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民终93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铜仁市万山区宝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仁市万山区谢桥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李盛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羽丰,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铜仁天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环东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杨光尧。上诉人铜仁市万山区宝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铜仁天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民初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铜仁市万山区宝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全审判员 芦化莉审判员 吴爱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正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