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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晓与被执行人薛金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薛金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276号申请人刘晓,男,汉族被执行人薛金怀,男,汉族申请人刘晓与被执行人薛金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民初143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8000元,剩余部分未执行回,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27执27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亚龙审 判 员  景军民人民陪审员  张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薛 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