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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93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9398吕兴华与王一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兴华,王一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9398号原告:吕兴华,男,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臧艳龙,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一军,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吕兴华与被告王一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吕兴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兴华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兴华负担。审判员  季新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