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93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9398吕兴华与王一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兴华,王一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9398号原告:吕兴华,男,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臧艳龙,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一军,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吕兴华与被告王一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吕兴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兴华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兴华负担。审判员 季新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