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519号被执行人:张俊,女,1979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户籍地南京市玄武区),现在南京女子监狱服刑。张俊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院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的(2011)宁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张俊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二、追缴张俊违法所得人民币89488.5元(已缴纳)。上述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张俊未履行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张俊名下银行存款89488.5元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彦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