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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民初38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夏元怀与夏士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元怀,夏士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3845号原告:夏元怀,男,1975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夏士闯,男,198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原告夏元怀与被告夏士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夏元怀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元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元怀负担。审判员  左康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