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28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广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麦志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广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麦志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2825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广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六路海景花园海友楼夹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123361004。法定代表人:许钜新。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西建,系原告的员工。被告:麦志聪,男,汉族,1977年10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广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麦志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9月28日,原告以被告履行完毕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广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 惠 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晓莹晓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