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终22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钟祥市鑫欣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夷陵粮油购销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祥市鑫欣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夷陵粮油购销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2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祥市鑫欣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钟祥市石牌镇沿河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26149883L。法定代表人:李清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家禄,该公司副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昌市夷陵粮油购销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二马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22004230U。法定代表人:朱礼发,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钟祥市鑫欣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昌市夷陵粮油购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1501号民��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钟祥市鑫欣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钟祥市鑫欣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祥市鑫欣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1530元(钟祥市鑫欣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5765元,由钟祥市鑫欣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见成审判员 胡建华审判员 李建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鹏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