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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05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与吴新进、虞亚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吴新进,虞亚兰,楼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0500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33-41号。负责人:李建军,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晓莉、马格格,原告单位职工。被告:吴新进,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被告:虞亚兰,女,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楼磊,女,199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以下简称民泰银行东阳支行)为与被告吴新进、虞亚兰、楼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日诉来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2017年10月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新进、虞亚兰、楼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撤回对被告吴新进、虞亚兰、楼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冯青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吴阳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