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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6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欧兴传、曾祥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兴传,曾祥淼,但园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510号申请执行人欧兴传,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德安县。被执行人曾祥淼,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德安县,被执行人但园妹,女,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欧兴传与曾祥淼、但园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赣0426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7年9月22日我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还款和解协议。本案执行标的61300元,已执行标的为20000元,剩余标的于2018年2月全部付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6执5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辉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家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