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02民初3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宜春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与杜美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春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杜美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3836号原告:宜春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宜阳大道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634854128。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伊纳,公司职员。被告:杜美花,女,1964年9月3日生,汉族,住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春碧桂园投资公司与被告杜美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春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杜美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计币2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欧阳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凯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