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1391号原告:赵某,女,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杨某,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赵淑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尚 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