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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1391号原告:赵某,女,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杨某,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赵淑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尚 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