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胡战士与索维航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战士,索维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746号申请执行人:胡战士,男,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索维航,男,汉族,1976年07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战士与被执行人索维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被执行人已付案件款4159元,下欠案件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执746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弋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