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申请执行赵红星、李小营、王超超为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赵红星,李小营,王超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2执4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住所地:沁阳市建设北路31号。负责人:张红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赵红星,男,汉族,1974年10月15日出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李小营,男,汉族,1986年1月7日出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王超超,男,汉族,1988年3月18日出生,住沁阳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与赵红星、李小营、王超超为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豫0882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红星、李小营、王超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5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手续。之后,查明被执行人赵红星有银行存款并依法冻结,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50000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文元审判员 李好威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国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