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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3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罗春桃与张远高、湖北稳得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春桃,张远高,湖北稳得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81民初3113号原告:罗春桃,女,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裕进,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远高,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被告:湖北稳得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住所地:黄石花湖农场大码头。代表人:夏友清,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湖滨大道***号。代表人:刘城胜,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铭,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罗春桃诉被告张远高、湖北稳得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远高、湖北稳得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人保黄石市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抚慰金、施救费、鉴定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共计人民币93746.51元;2、请求判令被告张远高、湖北稳得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承担保险外费用和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3日,被告张远高驾驶被告湖北稳得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所有的鄂B×××××轿车沿黄石金山大道经大冶徐家铺路口往黄石火车站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大冶市××大道徐家铺路口路段时,与原告驾驶的由大冶市市区往黄石市下陆区方向行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踏板车相撞,致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后原告被送往大冶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2天,花去治疗费6千余元。2017年3月14日,大冶市公安局交通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2017)第0202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远高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的法律事实。原告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伤后误工180日,护理60日,营养90日。2016年11月26日至2017年l1月25日止,被告湖北稳得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租车公司所有鄂B×××××小型轿车在被告人保黄石市分公司投入交强险和商业险。故请求支持诉讼请求。被告张远高、湖北稳得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没有答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辩称,1、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依法赔付;2、本案商业三者险我公司拒绝赔付,营运车辆未提供必要的许可证书,事故发生后双方自行协商撤销现场;3、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过高,请求核减;5、非医保用药、诉讼费、鉴定费保险公司不承担。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综合认定并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7年3月3日,被告张远高驾驶属被告湖北稳得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所有的鄂B×××××轿车沿黄石金山大道途经大冶徐家铺路口往黄石火车站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大冶市××大道徐家铺路口路段时,与原告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踏板车相撞,致原告受伤。后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2天,用去医疗费6619.71元。原告愈后经鉴定:伤残十级,伤后误工180日,护理60日,营养90日,用去鉴定费1910元。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远高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现因赔偿未能达成一致,遂成讼。另查明,鄂B×××××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100万,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院认为,被告张远高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原告身体受到伤害且负事故次要责任,应当根据其过程程度赔偿原告损失;被告张远高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原告的损失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由被告张远高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6619.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58772元,误工费9129元,护理费537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酌情认定400元,鉴定费1910元。以上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付84590.71元;由被告张远高赔偿鉴定费损失57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辩称原告的医疗费应当扣除非医保用药,没有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湖北稳得福投资管理���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原告罗春桃损失84590.71元;二、被告张远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原告罗春桃鉴定费损失573元;二、驳回原告罗春桃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72元,由被告张��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44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8,开户银行:农行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 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伊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