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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异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文彬与被执行人惠治国、陕西黎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彬,惠治国,陕西黎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异149号案外人:乌亚红,女。委托代理人:张潇,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文彬,男。被执行人:惠治国,男。被执行人:陕西黎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惠治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案外人乌亚红与申请执行人文彬、被执行人惠治国、陕西黎明置业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合同一案引起的执行异议纠纷中,因该执行案件已经协商履行完毕,案外人的申请事由也已解除,案外人乌亚红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乌亚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异议人乌亚红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陈五洋审判员  沈 立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任淑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