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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长明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明,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执29号申请人王长明,男,1971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汇川路金属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吴兆仓,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长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自贡仲裁委员会2016年12月02日作出的自仲裁(2016)民字第2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长明于2017年0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王长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欠人民币45万元(含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自贡仲裁委员会自仲裁(2016)民字第2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胜审判员 舒  慧审判员 欧阳干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航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