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302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秦好辉与马进贤、郭俊英(娄秀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好辉,马进贤,郭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2执929号申请人秦好辉,女,蒙古族。被执行人马进贤,男,汉族。被执行人郭俊英(又名娄秀平),女,汉族。本院在申请人秦好辉与被执行人马进贤、郭俊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秦好辉与被执行人马进贤、郭俊英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302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剑代理审判员 庞 巍代理审判员 徐立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郝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