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终3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某、樊某同居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樊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32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某,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樊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6)豫1502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以双方庭外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宏审判员 朱永超审判员 付 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