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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民初3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莫皓与罗世夫黄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皓,罗世夫,黄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3788号原告:莫皓,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岳县。被告:罗世夫,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岳县。被告:黄丽平,女,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莫皓诉被告罗世夫、黄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罗世夫、黄丽平所有的分别位于安岳县周礼镇房屋两套、安岳县岳阳镇蓝灵时代欣城15幢XX号、XX号商品房各一套、安岳县岳阳镇蓝灵时代欣城15幢商品房两套及安岳县周礼镇房三套,建筑面积分别为:641.41平方米、309.48平方米、418.58平方米)中价值2514000元的部分予以查封。原告莫皓已向本院提供由莫秀容所有的位于内江市市中区办公用房一套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莫皓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罗世夫、黄丽平共同所有的分别位于安岳县周礼镇房屋两套、安岳县岳阳镇蓝灵时代欣城15幢xx号、xx号商品房各一套、安岳县岳阳镇蓝灵时代欣城15幢商品房两套及安岳县周礼镇房三套中价值2514000元的部分予以查封;二、对原告莫皓提供的由莫秀容所有的位于内江市市中区办公用房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光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治伟(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