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3行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曾令鑫与盐城市财政局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令鑫,盐城市财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903行初436号原告曾令鑫,男,1988年9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盐城市财政局,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文峰路41号。法定代表人肖汝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任满军、吴晨露,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令鑫诉盐城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令鑫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令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令鑫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文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贾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