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82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卞鸿均与吉林盛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鸿均,吉林盛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124号申请执行人卞鸿均,男,1968年6月1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黎明街道。被执行人吉林盛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祯祥,经理。申请执行人卞鸿均与被执行人吉林盛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吉林盛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财产进行查询,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已经没有固定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也不知去向,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1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聂振鹏执行员  衣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任建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