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执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遂来因盗窃犯罪退赔受害人损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遂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1968号被执行人:张遂来,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3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遂来因盗窃犯罪退赔受害人损失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被执行人已履行0元,未履行2737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耀强审判员 李圣洁审判员 厉永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