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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荣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1刑初697号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荣华,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集检公诉刑诉[2017]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荣华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15日8时许,被告人陈荣华饮酒后驾驶“闽C×××××”号小轿车从福建省泉州市市区出发,沿沈海高速行至沈海高速厦门收费站出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陈荣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04mg/d1,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归案后,被告人陈荣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认为被告人陈荣华具有坦白、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荣华在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陈荣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荣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荣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吴宇桐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