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45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朱金英与颜延洪、孙佩红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英,颜延洪,孙佩红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02民初4536号原告:朱金英,女,1954年5月13日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亦兵,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延洪,男,1975年7月18日生,汉族,现在浙江省。被告:孙佩红,女,1980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朱金英与被告颜延洪、孙佩红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依法确认坐落于衢州市乐业景观小区C5幢2单元402室房屋及相应的储藏室拍卖款属朱金英、颜延洪、孙佩红三人共有,其中朱金英占64%的份额,且自2012年10月之后房屋增值部分属朱金英单独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颜延洪、孙佩红负担。诉讼中,经本院释明,原告变更本案法律关系为无因管理,同时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颜延洪、孙佩红归还原告朱金英垫付款本金150393.76元及利息(利息自原告实际垫付之日起至款项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系被告颜延洪母亲,被告颜延洪、孙佩红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09年5月25日,被告颜延洪、孙佩红与浙江衢州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约定:1、颜延洪、孙佩红共同出资购买坐落于衢州市乐业景观小区C5幢2单元402室房屋1套及储藏室1间;2、付款方式:房屋总价339000元,首付款189000元,余款150000元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两被告支付了首付款189000元。2009年6月17日,被告颜延洪、孙佩红及案外人浙江衢州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1份,约定被告颜延洪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以按揭方式借款150000元,并以上述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借款期限自2009年6月17日至2019年6月16日。之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发放了按揭贷款150000元,被告颜延洪亦按约定分期偿还按揭贷款。2011年7月14日,被告颜延洪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9月17日,被告颜延洪被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颜延洪被刑事拘留后,无法继续归还银行按揭贷款,被告孙佩红也未归还按揭贷款。为避免违约及房屋被银行依法处置,原告自2011年7月30日起代为被告颜延洪向银行偿还按揭贷款,至2016年6月17日原告共归还贷款本金120000元,利息18939.76元。2013年10月18日,原告又垫付办证费用及物业管理费共计7896元。2017年8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2012)浙台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过程中将上述房屋依法拍卖。故原告提起诉讼,诉请如前。诉讼中,对原告垫付的相关费用两被告同意按月利率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垫付期间的利息。另查明,原告提供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据(计3468元)的交款时间为2011年3月30日,预告登记费收据(计90元)的交款时间为2009年5月26日。本院认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被告颜延洪、孙佩红购买房屋后,在银行按揭贷款偿还过程中,被告颜延洪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无法继续偿还银行按揭贷款,被告孙佩红亦未主动归还按揭贷款。在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情况下,原告为避免银行按揭断供、两被告房屋被银行依法处置等情况造成利益损失,主动代两被告归还银行按揭贷款,并交纳办证及物业管理的相关费用,上述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因无因管理所支出的相关费用及利息,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颜延洪被刑事拘留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原告主张系基于无因管理所支付,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垫付期间的利息,两被告同意按月利率1%计算支付,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颜延洪、孙佩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朱金英垫付款146835.76元及利息(利息自每期垫付款实际垫付之日起至垫付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垫付款金额及期限详见附页);二、驳回朱金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1465元,由朱金英负担35元,颜延洪、孙佩红负担143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童建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严高鹏书 记 员 徐 蓝附页:原告朱金英垫付款的实际垫付金额及相应期限清单1、2011年7月30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448元;2、2011年8月30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443.33元;3、2011年9月30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438.67元;4、2011年10月30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434元;5、2011年11月30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429.33元;6、2011年12月30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424.07元;7、2012年1月30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461.23元;8、2012年2月29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442.27元;9、2012年3月30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467.45元;10、2012年4月30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447.23元;11、2012年5月30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442.09元;12、2012年6月30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436.95元;13、2012年7月30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431.81元;14、2012年8月30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426.67元;15、2012年9月30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421.53元;16、2012年10月30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416.39元;17、2012年11月30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411.25元;18、2012年12月30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406.11元;19、2013年1月30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373.48元;20、2013年2月28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343.24元;21、2013年3月30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387.18元;22、2013年4月30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358.2元;23、2013年5月30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353.43元;24、2013年6月30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348.65元;25、2013年7月30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343.88元;26、2013年8月30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339.1元;27、2013年9月30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334.32元;28、2013年10月18日垫付办证及物业管理费用共计7896元;29、2013年10月30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329.55元;30、2013年11月30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324.77元;31、2013年12月30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319.99元;32、2014年1月30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315.22元;33、2014年6月9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319.45元;34、2014年6月9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347.41元;35、2014年6月9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312.74元;36、2014年6月9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299.07元;37、2014年6月30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291.34元;38、2014年7月30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286.56元;39、2014年8月30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281.79元;40、2014年9月30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277.01元;41、2014年10月30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272.23元;42、2014年12月1日归还贷款本金1184.89元及利息267.7元;43、2014年12月9日归还贷款本金65.11元及利息0.15元;44、2014年12月30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262.68元;45、2015年1月31日归还贷款本金1181.22元及利息242.9元;46、2015年2月14日归还贷款本金68.78元及利息0.21元;47、2015年2月28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221.83元;48、2015年3月31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248.99元;49、2015年4月30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228.7元;50、2015年5月30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224.22元;51、2015年7月1日归还贷款本金290.34元及利息219.95元;52、2015年7月2日归还贷款本金959.66元及利息0.21元;53、2015年7月30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215.25元;54、2015年8月31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211.03元;55、2015年9月30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206.28元;56、2015年10月30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201.8元;57、2015年11月30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197.31元;58、2015年12月30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192.83元;59、2016年1月30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151.34元;60、2016年2月29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141.61元;61、2016年3月31日归还贷款本金374.24元及利息147.86元;62、2016年5月20日归还贷款本金875.73元及利息6.28元;63、2016年5月20日归还贷款本金975.08元及利息142.91元;64、2016年6月17日归还贷款本金274.92元及利息1.5元;65、2016年6月17日归还贷款本金1250元及利息139.34元;66、2016年6月17日归还贷款本金46250元及利息79.32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