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执4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XX芳、方守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芳,方守陆,朱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4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XX芳,女,1986年7月19日出生,回族,个体户,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方守陆,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现在白湖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朱雪林,女,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XX芳与方守陆、朱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7)皖0406民初293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XX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守陆、朱雪林偿还借款312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方守陆、朱雪林送达了(2017)皖0406执452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朱雪林在淮南市有房产一套(产权号10××30),在淮南市登记的车牌号为皖D×××××雪佛兰牌机动车一辆,本院对被执行的房产朱雪林的房产、车辆已予以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方守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由被执行人的父亲、儿子提供担保,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13310元。本院已查封上述房产,车辆因客观原因无法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方守陆、朱雪林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本条件,经合议予以终本。申请执行人XX芳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云平审判员 倪 刚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梦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