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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4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杭州伟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义乌领秀家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伟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义乌领秀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4098号原告:杭州伟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赭东村。法定代表人:叶佳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志强,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领秀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义亭镇姑塘工业区五联路200号。法定代表人:方国宝,经理。原告杭州伟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领秀家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杭州伟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同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伟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义乌领秀家纺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伟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杭州伟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晓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中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