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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长沙东祥置业有限公司与刘小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东祥置业有限公司,刘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84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东祥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晶被执行人刘小平,男上述申请执行人长沙东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小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03民初第4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尚无履行能力,暂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0103执184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武审判员 田 武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颖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