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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15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黄道银与吕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道银,吕世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5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道银,男,194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吕世伟,男,1974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关于黄道银与吕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黄道银与吕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吕世伟有锋范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吕世伟所有的奇瑞牌轿车。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王 祯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师广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