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15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黄道银与吕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道银,吕世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5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道银,男,194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吕世伟,男,1974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关于黄道银与吕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黄道银与吕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吕世伟有锋范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吕世伟所有的奇瑞牌轿车。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王 祯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师广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