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3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富民与被执行人蒋发明、蒋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富民,蒋发明,蒋龙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3执528号申请执行人刘富民,男,196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蒋发明,男,196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蒋龙云,女,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富民与被执行人蒋发明、蒋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富民名下的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晓雨审判员 刘 莲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 丹(本页无正文)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