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91执3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3773深圳中旅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素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中旅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377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中旅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893022-6,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联合广场A1601-A1602室。法定代表人:陈德宁。被执行人:唐素珍,女,1970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申请执行人深圳中旅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素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7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素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素珍银行存款人民币13930.32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