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3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3142号原告赵某,男,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张某,男,年龄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盖群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陆学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