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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4民初3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3142号原告赵某,男,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张某,男,年龄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盖群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陆学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