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王建民与张怀营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民,张怀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2执524号申请人王建民,男,1961年12月出生,住萧县龙城镇。被执行人张怀营,男,1968年12月出生,住萧县白土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王建民与被执行人张怀营债权纠纷一案中,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0295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因被执行人张怀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2民初7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鸿志审判员 欧长建审判员 谢长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