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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4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段晓凯、陈昊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段晓凯,陈昊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4民初1382号原告: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炎帝中路。法定代表人:郭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琼,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址湖南省茶陵县,系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段晓凯,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被告:陈昊平,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原告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段晓凯、陈昊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68元,减半收取计585元,由原告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琴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佳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