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4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铜陵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小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小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4450号原告:铜陵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铜陵市福景东方城69栋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636412942。法定代表人:郑贤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涛,系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法律服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君,系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法律服务所。被告:孙小保,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本院受理原告铜陵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小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铜陵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审判员 杨富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章 蕾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