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8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新泽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泽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8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长城计算机大厦。法定代表人杨军。被执行人武汉新泽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汉区新华小路72号。法定代表人王昌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中法商终字144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新泽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武汉新泽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新泽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石权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