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斌、武汉市硚口区宝龙集成吊顶营销中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武汉市硚口区宝龙集成吊顶营销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668号申请执行人王斌,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武汉市硚口区宝龙集成吊顶营销中心,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大武汉家装U座6层3号。经营者:史冠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4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硚口区宝龙集成吊顶营销中心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硚口区宝龙集成吊顶营销中心的银行账户存款67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熊向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