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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2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贺建平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建平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922刑初86号公诉机关:石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建平,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17年6月30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石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建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贺建平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在210国道宁两二级路改建工程临时桥梁施工工地倒车。因倒车时未对路面情况进行仔细观察,误将被害人方世和撞倒;后被告人贺建平让同在施工工地的彭纪顺报警,并呼喊其他工地人员一同将被害人方世和送至宁陕县医院抢救,但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陕西省石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方世和属交通事故碰撞致闭合性胸腔脏器挫裂伤导致血气胸死亡。被告人贺建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贺建平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在210国道宁两二级路改建工程临时桥梁施工工地倒车,因倒车时未对路面情况进行仔细观察,误将被害人方世和撞倒;后被告人贺建平让同在施工工地的彭纪顺报警,并呼喊其他工地人员一同将被害人方世和送至宁陕县医院抢救,但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陕西省石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方世和属交通事故碰撞致闭合性胸腔脏器挫裂伤导致血气胸死亡。另查明,事发后经两河镇政府调解,由被告人贺建平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200000元,被害人己对被告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被告人贺建平的正面免冠照片及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贺建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证实:被告人贺建平与被害人方世和之子方亿成达成调解协议,贺建平一次性向方亿成支付人民币二十万元整,方亿成已全部收到。(3)方亿成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家属对贺建平的行为予以谅解。(4)被告人贺建平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贺建平具有C1型驾驶证,机动车具有行驶资格。2、证人证言(1)彭纪顺(男,49岁,住宁陕县城关镇三星桥头)2017年5月21日在两河镇共和村姜定海家中的证言证实: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17年5月21日,贺建平驾驶皮卡车在封闭的是施工道路上将一名老人撞上,后被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发生事故的道路为国道封闭施工路段,两端均设置的有明显的警示标志,该施工路段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过,施工工程车可以通行。事故发生后,贺建平让彭纪顺打电话报警和急救。(2)方亿成(男,59岁,住石泉县两河镇共和村一组,系被害人之子)2017年5月21日在蒋定海家中的证言证实:被害人方世和发生事故的地点为两河镇共和村四组修桥梁的路上,应当是被害人在路上逛的时候发生的事故。(3)吴小荣(男,50岁,现住两河镇G210国道共和村路段工地)2017年6月8日在共和村委会的证言(4)龙克荣(男,61岁,暂住石泉县两河镇共和村)2017年6月8日在共和村委会的证言以上二证人证实:事发路段为一封闭施工路段,二人没有看见方世和被撞倒的过程,听见有人喊叫来帮忙,过去后才发现有个老头被贺建平驾驶的皮卡车撞倒了,后被撞倒的老头被工友们用被子包着抬上贺建平的皮卡车送医的。发生事故的路段有警示标志,车辆是无法在这一段路上行驶的。案发当天看见被撞倒的老头在工地吊车跟前走动,龙克荣还警示让他离远一点。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贺建平证实:事故发生的路段是一封闭式路段,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封闭路段设置的有警示语和路障。贺建平驾驶的皮卡车撞倒了,后被撞倒的老头被工友们用被子包着抬上贺建平的皮卡车送医的。死者是一名老人,是贺建平让彭纪顺报警报120的。4、鉴定意见石泉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石公(司法)鉴(法医)字[2017]030号鉴定意见:方世和属交通事故碰撞致闭合性胸腔脏器挫裂伤导致血气胸死亡。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石泉县公安局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陕公(石)勘[2017]K6124230109992017050023号2017年5月23日,石泉县公安局民警对案发地点宁两二级公路改造路段(两河镇共和村桥梁施工工地)进行现场勘查,附现场平面示意图一份、现场照片六张。证实:该现场为一封闭路段,为桥梁施工工地,道路两端均设置警示牌和锥形桶,道路封闭区上方悬挂桥梁施工相关标语。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询问犯罪嫌疑人贺建平同步录音录像一份。7、其他证据石泉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报警人为彭纪顺及案发情况。8、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司法局社区评估报告证实,苍溪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贺建平进行非监禁刑评估,认为被告人贺建平再犯罪可能性小,同意适用非监禁刑。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己形成完整证据链,本院予以釆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贺建平在施工场地内驾车时误将被害人撞倒致其死亡,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贺建平犯罪后委托他人报案,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应减轻处罚。被告人贺建平悔罪,积极抢救伤者,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建平系初犯、偶犯,经缓刑评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适用非监禁刑,本院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建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二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起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袁国华审 判 员  范 静人民陪审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郭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