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504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白翠仙、白翠英等与刘吉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翠仙,白翠英,白翠芬,白翠莲,刘吉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1411号原告:白翠仙,女,1948年12月26日出生,傣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原告:白翠英,女,1948年11月24日出生,傣族,农民,住弥勒市。原告:白翠芬,女,1956年8月8日出生,傣族,农民,住弥勒市。原告:白翠莲,女,1963年4月8日出生,傣族,农民,住弥勒市。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兴,云南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吉田,男,195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原告白翠仙、白翠英、白翠芬、白翠莲与被告刘吉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白翠仙、白翠英、白翠芬、白翠莲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翠仙、白翠英、白翠芬、白翠莲要求撤回起的撤诉申请,确系其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翠仙、白翠英、白翠芬、白翠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白翠仙、白翠英、白翠芬、白翠莲负担。审 判 长  刘福清审 判 员  舒永丽人民陪审员  何永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邵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