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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2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山东上冶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潍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上冶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潍坊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2民初627号申请人:山东上冶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兴安街道双丰大道南侧2号(东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葛敬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强,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杰,男,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潍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港物流园。法定代表人:周其,总经理。申请人山东上冶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潍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潍坊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上冶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小玮审判员  李玉乐审判员  辛光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训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