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6民初5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达州市渠江铸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渠江铸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5317号原告: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万洲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赵世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达州市渠江铸管有限公司。住所:达州市通川区复兴镇复兴村。法定代表人:林著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州市渠江铸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州市渠江铸管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武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