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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5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傅朝法与傅文强、施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朝法,傅文强,施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475号原告:傅朝法,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被告:傅文强,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被告:施林平,女,195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朝法诉被告傅文强、施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傅朝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由原告傅朝法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余 芹人民陪审员  楼忠民人民陪审员  楼伟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晓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