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5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傅朝法与傅文强、施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朝法,傅文强,施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475号原告:傅朝法,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被告:傅文强,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被告:施林平,女,195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朝法诉被告傅文强、施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傅朝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由原告傅朝法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余 芹人民陪审员 楼忠民人民陪审员 楼伟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晓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