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3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秀英诉被告包桂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英,包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3执152号申请执行人陈秀英,女,1950年1月1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被执行人包桂花,女,196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1223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包桂花偿还申请执行人陈秀英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7)湘1223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从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