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荣香与贾连杰、王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香,贾连杰,王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1807号原告:李荣香,女,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被告:贾连杰,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被告:王霞,女,成年,汉族,,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香与被告贾连杰、王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荣香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