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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荣香与贾连杰、王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香,贾连杰,王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1807号原告:李荣香,女,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被告:贾连杰,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被告:王霞,女,成年,汉族,,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香与被告贾连杰、王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荣香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