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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91执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靖江市环境保护局与靖江众达炭材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江市环境保护局,靖江众达炭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91执3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靖江市环境保护局,组织机构代码01443777-2,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靖,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肖志强,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靖江众达炭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8718161X4,住江苏省靖江市。法定代表人:黄达民。申请执行人靖江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靖江众达炭材有限公司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的(2017)苏1291行审2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1.靖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的靖环罚字[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对被执行人靖江众达炭材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的决定;2.申请执行人关于按逾期未缴纳罚款的1倍计算加处罚款10万元的执行申请。”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规定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进行查询,其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无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苏M×××××机动车1辆已被其他法院另案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该车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至泰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靖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座落于靖江市XX园区XX路X号土地[土地证号:靖国用(2010)第2**号]已被多家法院另案查封,本院依法进行了轮候查封;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勘验,发现被执行人已停产,仅有部分人员留守,包含设备、厂房、办公楼、煤炭在内的多项财物已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查封,查封金额为137255352.01元。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逾期不提供或提供不实,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既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逾期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本院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财产报告令、失信规定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调查笔录、执行情况告知函、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法律保护,但行政处罚决定书能否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等信息,并至泰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靖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及厂区内财物,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依法不享有处置权,需待相关法院的处置结果;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1291行审2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审 判 长  蒋 旻人民陪审员  刘葆久人民陪审员  殷进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德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