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7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晓军与莒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军,莒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27行初18号原告:张晓军,男,汉族,1994年6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莒南县。委托代理人:杜贵波,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0220834578。被告:莒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韩昌利,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军请求被告莒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张晓军于2017年10月8日以被告已接收其申请材料且已在进行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军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晓军负担。审 判 长  杜新华审 判 员  孙兰华人民陪审员  吴胜堂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雯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