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82民初4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建德市新安江建材石料有限公司与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新安江建材石料有限公司,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4163号之一原告:建德市新安江建材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梅坪村。法定代表人:蒋德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林,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嵩山北路83号。法定代表人:王瑞卿,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建德市新安江建材石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建德市新安江建材石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建德市新安江建材石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新安江建材石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2元,减半收取计109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80元,合计2076元,由原告建德市新安江建材石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 志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诸葛蔷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