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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财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康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刘飞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财保306号申请人:康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根泰。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江春,广东商达(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飞,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人康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飞在银行的存款256744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康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出具的编号为1086619192017000020,担保金额为2567440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17年9月26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康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刘飞,案号为SHENDF20170587的仲裁案财产保全申请事宜函、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康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飞在银行的存款256744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康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杰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卢海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