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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1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炳坤、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炳坤,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1民初2225号申请人:杨炳坤,男,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委托代理人方松,罗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晓同,罗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旺财,男,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康华,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杨柄坤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216952.51元,目前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杨柄坤支付了赔偿款205000元,不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炳坤的申请。审判长 方 涛审判员 张 鑫审判员 连升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鹏 更多数据: